十、本試辦計畫經費按期(每四個月)分次撥款予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查核定函所示期程辦理核撥銷作業,並 按期檢送所提執行計畫之請領及核發各項獎助清冊及每期執行成果報 告,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經費核銷及請撥下一期所需 經費,執行成果未達預期效益百分之八十時,應說明原因及提報改善 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