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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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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用人單位每月至少應指派每名農務人員從事農務工作達一百二十八
      小時;未達者,依當月未達總時數占當月應派農務工作總時數之比
      例,扣減當月管理費。
      用人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或每月派工人
      數、時數未達核定計畫之百分之八十,應說明原因及提報改善方式
      ;經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拒不改善者,得取消補助或終止
      執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