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用人單位每月至少應指派每名農務人員從事農務工作達一百二十八 小時;未達者,依當月未達總時數占當月應派農務工作總時數之比 例,扣減當月管理費。 用人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或每月派工人 數、時數未達核定計畫之百分之八十,應說明原因及提報改善方式 ;經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拒不改善者,得取消補助或終止 執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