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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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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用人單位進用之人員有涉及資格不符、溢
      領或冒領獎助款項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終止、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前項補助款已發給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則由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所屬分署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追繳已領取之款項;已發給
      用人單位者,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用人單位追繳已領取之
      款項,並將追繳所得款項返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