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13
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結束或計畫結束時,辦理用人單位
      執行計畫之經費核銷及繳回當年度補助經費之賸餘款予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補助經費產生之孳息,亦併如數繳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執行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試辦成果
      報告、結報經費(含農務人員各項獎/補助金)及繳回賸餘款。經
      費結報時,除應列報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前項成果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農作農忙人力供需統計、本試
      辦計畫執行情形(含農務人員工作、教育訓練或從事農村公共事務
      服務照片)、成果績效、促進就業人數、農業改善缺工情形及執行
      成效檢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