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結束或計畫結束時,辦理用人單位
執行計畫之經費核銷及繳回當年度補助經費之賸餘款予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補助經費產生之孳息,亦併如數繳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執行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試辦成果
報告、結報經費(含農務人員各項獎/補助金)及繳回賸餘款。經
費結報時,除應列報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前項成果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農作農忙人力供需統計、本試
辦計畫執行情形(含農務人員工作、教育訓練或從事農村公共事務
服務照片)、成果績效、促進就業人數、農業改善缺工情形及執行
成效檢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