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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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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執行計畫結束後,經用人單位考核表現優良之農務人員,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協助推薦參加相關農業精進或培育等計畫,
      以促進持續從事農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