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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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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試辦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
      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用人單位所在地
      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案申請,申請試辦之期日,以交
      郵當日之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