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試辦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 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用人單位所在地 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案申請,申請試辦之期日,以交 郵當日之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