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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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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試辦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六
      月三十日止。但用人單位申請延長或提前終止者,得經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辦理,惟總核定執行期間不得逾十二個月或
      本計畫試辦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