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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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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試辦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人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進用國民從事農務工
      作,並提案經審查核定者。
(二)需工單位:實際從事茶、果樹、菇蕈、蘭花、乳牛飼育或其他農產
      業之農民,包含自耕農、佃農或無公司、工廠或無商業營業登記之
      農戶。
(三)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
        人。
      2.依農會法、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農會、合作
        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四)農事服務團:指用人單位進用農務人員及業務人員,提供需工單位
      農事勞務,每一農事服務團至少應進用十名農務人員。
(五)農務人員:不具農保身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本試辦計畫
      獎助對象:
      1.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
(六)業務人員:指用人單位進用之農事服務團管理人員及行政人員。
(七)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外籍配偶指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大陸地區配
      偶指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
      或定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