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轄區資源並擔任用人單位,或結合有意 願擔任用人單位之民間團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送執行計畫書,經審查核定後,依結果招募與進 用農務人員及業務人員,成立農事服務團。 用人單位依需工單位農業缺工人力之需求,整合並調度農務人員協助 農務工作,從事農務工作之費用由需工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除依農務人員提供之勞務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給付其薪酬 外,並代農務人員向勞動部申請就業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