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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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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轄區資源並擔任用人單位,或結合有意
    願擔任用人單位之民間團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送執行計畫書,經審查核定後,依結果招募與進
    用農務人員及業務人員,成立農事服務團。
    用人單位依需工單位農業缺工人力之需求,整合並調度農務人員協助
    農務工作,從事農務工作之費用由需工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除依農務人員提供之勞務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給付其薪酬
    外,並代農務人員向勞動部申請就業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