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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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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送下列文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之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案,申請試辦: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農事服務團執行計畫書:農務人員招募管道、來源、提供服務項目
      及收費標準、需工單位來源、人力調度及管理機制、教育訓練、督
      導及考核機制、經費概算、預期績效及預定執行進度等。
(三)法人或團體組織章程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書影本。
(四)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等相關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