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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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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應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調查與統計轄區內各類農作之農忙期間及所需人力。
(二)進用農務人員成立農事服務團:人力招募完成後,檢具擬進用人員
      名冊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彙辦造冊後,函送轄內之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審認農務人員資格,符合資格者,始得進用並擔
      任農務人員。
(三)建立人力調度及管理機制:
      1.掌握需工單位來源及職缺,依需工單位申請,妥適調度農務人員
        前往指定地點從事農務工作,每次派工時數以至少四小時為原則
        。
      2.建立農務人員遞補、差勤等管理制度,並於執行計畫核定後或農
        務人員離職後二個月內完成人員進用。未於期限內完成進用之名
        額,不得再進用。
      3.不得指派與需工單位經營者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關係之
        農務人員,至該需工單位從事農務工作。
(四)制定收費標準及給付農務人員薪酬:
      1.制定收費項目及標準,並依核定之執行計畫書內容收費。
      2.依農務人員提供之勞務、勞動法令與當地市場行情,給付農務人
        員薪酬,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
        勞工退休金等勞動法定事項。
(五)建立教育訓練機制:應辦理四小時以上之勞工安全須知與職業道德
      等勞動相關課程訓練及必要之農務工作訓練等。
(六)建立督導、考核及獎勵機制:
      1.用人單位於執行計畫辦理期間,至少每週二次實地訪查農務人員
        工作情形,並作成紀錄。
      2.農務人員經用人單位考核工作表現優異、評估具備農業專業人員
        發展潛力且擔任農務人員達三個月以上,得推薦參加農業主管機
        關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其訓練時數得計入工作時數。
(七)辦理經費請領與核銷及代農務人員申請獎助:
      1.檢具用人費用、業務費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等相關資料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2.按月彙整農務人員工作、參加教育訓練及從事農村公共事務服務
        情形之相關清冊資料,併同下列各項文件,於次月十五日前送直
        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農務人員之各項獎助:
     (1)就業獎助申請書(如附件二)。
     (2)領據(如附件三)。
     (3)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4)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農務人員未變更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者,得於第二
    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前項第七款第二目之三至之五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