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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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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試辦計畫進用人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農務人員:
      1.從事第二點第二款所定農產業之種植、養護(包括:施肥、除草
        、套袋、疏花等)、採收、牛隻飼育及照護等相關工作。
      2.遇天候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認農
        事服務團無法進行農務工作時,農務人員得另受調度從事下列農
        村公共事務服務工作:
     (1)農村生態維護及發展。
     (2)農村環境活化及綠化相關工作。
     (3)本試辦計畫相關行政事務。
     (4)其他經用人單位指派從事與核定執行計畫書相關之工作事項。
(二)業務人員:
      1.農事服務團管理人員:負責需工單位申請、整合與調度農務人員
        、掌握與查核農務人員工作狀況及辦理核定執行計畫相關工作。
      2.農事服務團行政人員:負責農事服務團人員進用、離職、教育訓
        練、差勤、協助需工申請、考核督導、經費請撥與核銷、編製執
        行成果報告等相關行政事務及辦理核定執行計畫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協助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向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申請補助進用一名計畫協助人員,協
      助推動本試辦計畫各項業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用人單位之首長、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
    、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不得進用為農事服務團業務人員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
    協助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