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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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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試辦計畫獎助對象、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農務人員
      1.就業獎助、教育訓練及農村公共事務服務獎助:
     (1)就業獎助:從事農務工作者每人每月最高核發新臺幣(以下同
          )八千八百元,每人每小時五十元,每月以一百七十六小時為
          限,最長十二個月。
     (2)教育訓練獎助:參加講習或訓練者,每人每小時核發一百二十
          元,每月以十六小時為原則,最長十二個月。但農事服務團成
          立初期因須加強農務技術,致當月教育訓練時數逾十六小時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專案報請用人單位所在地之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定。
     (3)農村公共事務服務獎助:因天候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致無法
          從事農務工作者,得從事農村公共事務服務,每人每小時核發
          一百二十元,每月以三十二小時為限,最長十二個月。
     (4)上開獎助,每月合計以一百七十六小時為限。
      2.交通津貼:農務人員前往工作地點,距離五公里以上未達二十公
        里者,每人每日補助交通費五十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日
        補助交通費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交通費二千元,最長十二
        個月。
      3.農務人員須於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十日,始得請領上開獎
        助。
(二)用人單位
      1.人事費:用人單位得申請補助進用一名農事服務團行政人員;每
        進用二十名農務人員,得申請補助進用一名農事服務團管理人員
        ;補助其薪資、年終獎金、勞健保之雇主負擔部分、勞工退休金
        提繳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1)管理人員: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務委外派遣人力之工作
          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之業務督導員或業務輔導員職階資格
          條件及薪資標準編列。
     (2)行政人員: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務委外派遣人力之工作
          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之業務輔導員或業務促進員職階資格
          條件及薪資標準編列。
      2.業務費:補助辦理講習與訓練、講座鐘點及交通費、文具、通訊
        、辦公設備租金、農務人員之勞健保雇主負擔部分與勞工退休金
        提繳之費用。
      3.雜費:人事費及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五。但不包含出席費、講座
        鐘點及交通費、稿費,差旅費及管理費。
      4.管理費:補助人事費、業務費及雜費總額之百分之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1.人事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外進用一名計畫協助人員
        之薪資、年終獎金、勞健保之雇主負擔部分、勞工退休金提繳及
        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並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務委外派遣人
        力之工作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之業務輔導員職階資格條件及
        薪資標準編列。
      2.宣導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本試辦計畫之招募及廣
        宣費用。
      3.業務費:補助辦理講習與訓練、文具、通訊、辦公設備租金。
      4.雜費:人事費及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五。但不包含出席費、講座
        鐘點及交通費、稿費,差旅費及管理費。
      5.管理費:補助人事費、宣導費及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五。
    除依前項及補助標準外,各項經費編列應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