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試辦計畫獎助對象、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農務人員
1.就業獎助、教育訓練及農村公共事務服務獎助:
(1)就業獎助:從事農務工作者每人每月最高核發新臺幣(以下同
)八千八百元,每人每小時五十元,每月以一百七十六小時為
限,最長十二個月。
(2)教育訓練獎助:參加講習或訓練者,每人每小時核發一百二十
元,每月以十六小時為原則,最長十二個月。但農事服務團成
立初期因須加強農務技術,致當月教育訓練時數逾十六小時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專案報請用人單位所在地之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定。
(3)農村公共事務服務獎助:因天候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致無法
從事農務工作者,得從事農村公共事務服務,每人每小時核發
一百二十元,每月以三十二小時為限,最長十二個月。
(4)上開獎助,每月合計以一百七十六小時為限。
2.交通津貼:農務人員前往工作地點,距離五公里以上未達二十公
里者,每人每日補助交通費五十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日
補助交通費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交通費二千元,最長十二
個月。
3.農務人員須於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十日,始得請領上開獎
助。
(二)用人單位
1.人事費:用人單位得申請補助進用一名農事服務團行政人員;每
進用二十名農務人員,得申請補助進用一名農事服務團管理人員
;補助其薪資、年終獎金、勞健保之雇主負擔部分、勞工退休金
提繳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1)管理人員: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務委外派遣人力之工作
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之業務督導員或業務輔導員職階資格
條件及薪資標準編列。
(2)行政人員: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務委外派遣人力之工作
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之業務輔導員或業務促進員職階資格
條件及薪資標準編列。
2.業務費:補助辦理講習與訓練、講座鐘點及交通費、文具、通訊
、辦公設備租金、農務人員之勞健保雇主負擔部分與勞工退休金
提繳之費用。
3.雜費:人事費及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五。但不包含出席費、講座
鐘點及交通費、稿費,差旅費及管理費。
4.管理費:補助人事費、業務費及雜費總額之百分之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1.人事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外進用一名計畫協助人員
之薪資、年終獎金、勞健保之雇主負擔部分、勞工退休金提繳及
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並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務委外派遣人
力之工作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之業務輔導員職階資格條件及
薪資標準編列。
2.宣導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本試辦計畫之招募及廣
宣費用。
3.業務費:補助辦理講習與訓練、文具、通訊、辦公設備租金。
4.雜費:人事費及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五。但不包含出席費、講座
鐘點及交通費、稿費,差旅費及管理費。
5.管理費:補助人事費、宣導費及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五。
除依前項及補助標準外,各項經費編列應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