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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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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並
    進行初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成立執行計畫審查委員會,召開審查
    會議,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計畫之複審。
(二)核定執行計畫之變更:變更核定之執行計畫致農務人員增加逾十人
      及延長執行計畫期間逾二個月,應專案報請審查委員會核定。
(三)執行計畫成果及績效評估。
    審查委員會設置審查委員五至九人,得邀集勞政、農政、社政或人力
    資源等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或政府主管機關人員組成。
    審查委員應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其關係人申請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