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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廢止)
9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週一次實地訪視轄區內用人單位執行
    情形及農務人員工作情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依用人單位
    別至少每月一次實地訪視計畫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