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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8 條
為協助就業困難之被害人就業,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提供促進就業
方案、推動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並定期聯繫,必要時得辦理個案研
討,協助被害人就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結合民間資源,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推動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並定期召開
聯繫會報,或辦理個案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