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2
二、本參考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務承攬:指各機關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為各機關完成一定之
      工作,各機關俟工作完成,於驗收符合履約項目後,給付報酬予承
      攬人。
(二)承攬人:指承接各機關採購勞務承攬採購案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
      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三)派駐勞工:指受承攬人僱用,派駐於各機關工作場所,依承攬人指
      示完成勞務承攬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
(四)勞務承攬契約:指承攬人與各機關就勞務承攬所訂立之契約。
(五)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
      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六)經費核撥機關:指就主管業務編列專款補助特定用途或委託研究計
      畫經費之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