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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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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應對負責勞務承攬業務相關承辦人員,加強勞動權益保障法令
    之訓練及實務個案經驗傳承,以提升各機關承辦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之
    專業知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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