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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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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應成立專案小組,定期對於勞務承攬採購案件進行通盤檢討,
    審慎評估業務委外可行性及經濟效益等,作為決定賡續辦理與否之依
    據。
    前項專案小組,機關屬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
    理實施要點者,得併同依該要點成立之委外專案小組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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