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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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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範圍及定義
一、本指引適用於依職安法第 30 條、第 31 條及母性保護辦法規定應實
    施母性健康保護者。
二、本指引所稱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
    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
    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三、本指引所稱育齡期之女性勞工,指具生理週期,且具生育能力之勞工
    。
四、本指引所稱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指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經勞工健
    康服務醫師訓練課程合格者。
五、本指引所稱異常工作負荷,指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型態
    ,對勞工身心健康有不良影響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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