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3
三、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災害:指因遭受颱風、豪雨、地震、旱災或人為因素,致有職
      業訓練協助必要之重大災害。其他災害,得由本署專案認定職業訓
      練協助必要。
(二)災區:指因遭受重大災害,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受災區
      域。
(三)受災者:指重大災害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具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
      1.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者。
      2.途經災區致傷病者。
(四)受災或受影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指因受重大災害致
      生產或服務設施受損害,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具之居住證明或警政、
      消防機關開具之受災證明。
(三)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文件。
(四)房屋租賃契約。
(五)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六)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