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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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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單位應於本署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啟動應變處置之日,即協
    助失業之受災者參加職業訓練措施:
(一)失業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及委託辦理之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並
      得以免甄試入訓及免負擔訓練費用。
(二)前款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之招訓人數,以各班預訓名額之百分之二十
      為原則。但在不影響訓練品質前提下,得增加預訓名額或評估以專
      班方式辦理。
    失業之受災者報名程序及辦理單位業務處理方式:
(一)失業之受災者得向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
      開立一般推介單。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
      於開立推介單前,應先以電話向訓練單位確認該訓練班次尚有名額
      時始得開立。
(三)訓練單位接獲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
      就業服務機構已開立推介單之訊息後,應予保留名額。
(四)失業之受災者經推介後,應於該訓練班次報名截止日前持推介單至
      訓練單位報名,逾期者,其名額不予保留。
(五)有關失業之受災者職業訓練之執行、查核、輔導、補助等作業流程
      ,準用分署自辦及委託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失業之受災者於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如同時符合就業保險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促進
    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所定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規定,得依各該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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