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5
五、辦理單位應於本署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啟動應變處置之日,即協
    助在職之受災者參加職業訓練措施:
(一)在職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各類在職訓練
      課程,免負擔訓練費用。
(二)其他有關訓練課程之報名、執行、查核、補助、處分等事項,適用
      本署自辦在職訓練原則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各計畫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