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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作業環境監測之處所及樣本之處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監測機構之監測數據及樣本應具唯一識別,以避免任何時間對此
        識別有所混淆。
  (二)監測機構執行監測時,應確認監測處所及樣本符合客戶之監測計
        畫,有異於該監測計畫者,應予記錄。
  (三)監測機構應具文件化程序及適當設施,以確保監測期間之儀器、
        設備及相關器材無劣化或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