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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監測機構之儀器及設備管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具適當與足夠之儀器與設備,以執行所有與監測服務相關之業務
      。儀器與設備之使用應符合本規範之要求,並對其適用性及校正狀
      態應負全責。
(二)所有儀器及設備應具唯一識別,以提供追蹤。
(三)儀器及設備應具文件化之操作程序及說明書,儲存場所應予適當維
      護及管制。
(四)對於應校正之儀器與設備,應依所建立之計畫執行校正,該計畫應
      予設計及運作,以確保所執行之監測可追溯至國家或國際量測標準
      。執行內部校正者,應使用量測參考標準以確保其可追溯至國家標
      準。量測參考標準應由可追溯至國家或國際量測標準之有能力機構
      執行校正。
(五)對於涉及監測品質之採樣介質、儀器與設備等物料,應具程序以選
      擇合格之供應者、發出適當採購文件、檢驗所接收物料及確保具適
      當儲存設施,並定期確認物料之適用狀況。
(六)執行業務使用電腦或自動化設備者,應確保已建立與實施保護資料
      完整性及維護資料安全之程序,並確保其適當功能。
(七)應建立處理具缺陷儀器或設備之文件化程序,具缺陷之儀器或設備
      應採用隔離、明顯標籤或標記中止使用,並檢查其對先前監測之影
      響。
(八)儀器與設備之相關資訊應予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