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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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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對象及方式:
(一)上校以下軍官、士官服現役十年以上者,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
      伍前一年,依其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估符
      合參訓條件者,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結訓次日應辦
      理退伍。但訓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自開訓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當日
      生效退伍。
(二)上校以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服現役未達十年者,須志願
      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或義務役軍官、士官轉服志願役,服役期滿並
      志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依其
      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估符合參訓條件者,
      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並於訓期內,役期屆滿辦理退
      伍。
    前項各款所稱一般訓練,指訓練及輔導單位現行自辦之日間訓練及輔
    導會所辦全日制委外訓練課程。本部除一般訓練外,得採專案方式,
    本部自辦或委託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職業訓練;訓練職類及期限,由
    本部與訓練及輔導單位視實際需要共同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一、士兵轉服士官、軍官人員,年資並非自任官後起算,為使其身份別轉換後年資可
    予併計,爰第一項第一款刪除「任官後」,以使參訓條件資格審認更加明確。
二、配合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爰修正第二款「法定役期」為「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