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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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款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應係自退伍日當日回溯三個月之日前建置
,而非從退伍日當日起算三個月內完成建置,爰修正第三款第一目「退伍前三個
月完成建置」為「退伍三個月前完成建置」。
二、第五款第一目職業訓練,應係自退伍日當日回溯六個月之日前實施,而非從退伍
日當日起算六個月內實施,爰修正第五款第一目「退伍前六個月實施」為「退伍
六個月前實施」。
三、配合農委會訓練課程規劃需要,爰於第五款第二目之一次年度開班需求提供對象
輔導會,修正為開設國軍屆退官兵職訓班之訓練及輔導單位。
四、第五款第二目之三「報名職訓人員應簽立切結書(如附件三)」,應屬招訓公告
後,送訓名冊送訓練及輔導單位前辦理資格審查前,屆退人員申請參加職訓時應
檢附之文件規定,爰移至句首,並酌作文字修正一百零六年輔導會跨部會平臺交
流會議結論納入職業訓練實施方式規定。
五、依一百零六年農委會跨部會會議結論,協助擴大宣導各項訓練班隊,納入本要點
職業訓練實施方式規定,保障退前未能參訓者之權益,增訂第五款第二目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