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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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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般規定:
(一)執行單位依本要點擬訂執行及管理具體作法,並副知訓練及輔導單
      位,據以執行。
(二)法定役期內志願役人員證照培訓:
      1.法定役期內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得透過各相關證照培訓管
        道取得專業技能之證照。
      2.執行單位:人次室。
      3.訓練及輔導單位:本部所屬軍事校院、軍事訓練機構(關)及委
        託代訓機構。
      4.實施方式:
     (1)採公餘進修及結合專長培育,其中戰鬥官科(如步兵、砲兵、
          裝甲兵等)人員得優先參加國軍自辦證照培訓班次或與技職校
          院策略聯盟之教學點,取得技術士證照。培訓班次無法滿足參
          訓人員需求時,人次室得協調第二點第三款之訓練及輔導單位
          ,開放所屬職訓機構之夜間及假日證照訓練班次部分參訓員額
          。
     (2)經費補助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辦理。
(三)本部以外之軍職人員得依所屬機關之規定,適用本要點。但送訓執
      行面及經費來源等細部規範,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權責單位自行訂定
      相關規定辦理。
(四)屆退人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不得重覆支薪或兼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鑒於部分訓練課程及實習內容,有提供酬勞予參與民眾,為免產生屆退人員得否支領
該酬勞疑義,爰增列第四款規定,明定屆退人員參加職前訓練期間,不得重覆支薪或
兼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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