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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本部為辦理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特設評核小組。
    評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職安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具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之學者、專家或職安署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
    聘(派)兼之。
    評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並協助處理評核
    作業行政工作,由職安署派員兼任之。
    評核小組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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