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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八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成果報告書(格式二)。
(三)補助申請切結書(格式三)。
(四)人力增聘承諾書及當年度勞工保險月末投保人數資料(格式四)。
(五)領據(格式五)。
(六)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
      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由相關人員核章。
      另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或控制設備需檢附
      設備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影本。
(七)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八)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九)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十)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從事表面處理相關作
      業之項目)。
(十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書影本及報備憑證(依規定免報備者則
        免附報備憑證,但應檢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勞保投保證明)。
(十三)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報告影本與結果通報憑證(依法無
        須實施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者,應提出相關說明並詳述勞工作業內
        容、場所、時間等資料)。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五)接受本署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八年相關計畫委託專業團體實施安
        全衛生輔導資料影本。
(十六)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前項第六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之期間,應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始得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