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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委託機構受理補助申請案,應依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查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補
      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告
      表,於每季彙整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清冊及彙附相
      關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
      補助申請案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受委託機構應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
      單位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
      請不予受理。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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