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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3 條
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提供之相關服務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提供之相關就業服務內容,應
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