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
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
一、推介就業。
二、職業訓練。
三、技能檢定。
四、創業輔導。
五、轉介相關單位。
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服機構應提供求職人之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