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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前條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求職人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
務、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就業諮詢之定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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