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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辦理求職登記之求職人,或經社政、衛政或相關機關(構)轉介認定有就
業需求者,由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之服務提供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