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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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就服機構提供求職人就業諮詢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依求職登記之相關資料,諮詢求職人離職原因、工作經驗、失業週數
    、轉換工作次數及失業給付認定次數等相關資訊,檢視求職人就業歷
    程。
二、針對求職人進行工作意願、工作能力、經濟需求、心理狀況、職涯發
    展、職業訓練及其他相關項目之就業需求評估。
三、依求職人就業歷程及就業需求評估結果,推介就業、職業訓練、安排
    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
    請核發失業給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一、就業諮詢之實施方式。
二、就服機構依求職人之求職登記相關資料,檢視其就業歷程,並進行就業需求評估
    ,俾依相關評估結果,提供各項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