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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就服機構對求職人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具有就業需求及就業能力者,得依
求才職缺與工作機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就服機構於前項推介就業時,得運用就業促進相關津貼或補助予以協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一、為協助求職人推介就業,就服機構得依職缺及工作機會,協助聯繫安排面試,並
    由就業服務人員開立介紹卡,求職人持介紹卡前往與雇主面試,並將面試結果回
    復就服機構,以持續協助推介就業。
二、就服機構為協助求職人就業,得運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
    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就業促進津貼或補助,提高雇主僱用意願或減少
    求職人就業障礙,以協助求職人儘速返回工作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