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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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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獎勵認定基準分為下列四類,獎勵金額依附件一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利潤分享之固定比例、年
      終盈餘分配,或調高員工薪資等利潤分享之相關條款。
(二)第二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低於法定之工作時間、多
      於法定假別及日數等優於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勞動條件之相
      關條款。
(三)第三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未訂有第一類或第二類之條款
      。
(四)第四類: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協助及輔導工會完成簽訂之團體協
      約。
    前項團體協約內容之認定,以簽約時為準;其不包括團體協約簽訂後
    ,於存續期間內,變更團體協約之內容。
    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勾選申請書件獎勵類別不符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之認定基準者,本部得逕予變更其申請之獎勵類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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