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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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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工會申請本要點獎勵時,同一事業單位內有其他企業工會亦簽訂
    相同或相似內容之團體協約者,本部得通知其他企業工會於三個月內
    檢具書件向本部申請,逾期者,視為放棄申請。
    前項同一事業單位內有複數企業工會申請本要點獎勵者,獎勵金額以
    單一企業工會依前點獎勵標準核定金額之二倍,平均分配予各申請之
    企業工會。
    第一項企業工會經本部核定給付獎勵金後,同一事業單位內其他企業
    工會再與該事業單位簽訂相同或相似內容之團體協約者,其獎勵金額
    ,以前項單一企業工會獎勵金額之八成為上限。但已依前二項規定核
    給獎勵之工會,於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屆滿後,同一事業單位內之企業
    工會提出獎勵申請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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