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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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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工會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確實依據本部提供之申請書填寫(附件二)。
(二)團體協約影本。
(三)本部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如須經主管機關核可者
      ,應另附核可函影本。
(四)工會之登記證書影本。
(五)切結書(附件三)。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
    書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確實依據本部提供之申請書填寫(附件二)。
(二)工會之登記證書影本。
(三)切結書(附件三)。
(四)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證明表(附件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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