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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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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範圍為下列與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相關業務:
(一)業務推廣、宣導、輔導及相關活動事宜。
(二)教育訓練、課程或研習。
(三)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四)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五)職務再設計。
(六)職業輔導評量。
(七)職業訓練。
(八)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九)其他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相關事項。
    地方政府辦理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業務者,應參照本部辦理職業災害
    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或其他政府機關(構)相關規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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