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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審查作業:
(一)本部受理實施計畫申請後,依下列審查原則及相關規定審查,必要
      時,得邀集計畫相關領域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邀請地方政府補充
      說明:
      1.本部年度預算額度內。
      2.符合本計畫目標及範圍。
      3.實施計畫之需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妥適性、創新性及預期效
        益等。
      4.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經費需求、財務狀況。
      5.其他與本計畫推動目標相關之參考指標。
(二)經審查通過之地方政府,應於審查核定函指定之期限內,依核定補
      助之經費額度、審查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
      修正及調整,並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函報本部。
(三)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酌減或停止補助。
(四)申請文件未備齊,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不
      予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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