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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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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住宿場所之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建築法及消防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
      檢查,並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
(二)高壓電力設備、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依相
      關法令規定維護管理。
(三)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修繕維護,應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環保及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