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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1
一、勞動部於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以勞動條三字第一○五○一三二一三四
    號令(下稱本令釋)核釋例假意旨,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並使勞資雙方於依本令釋調整例假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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