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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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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與勞工協商調整例假,應於事前至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l.gov.tw) 建置之「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登錄系統
    」登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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