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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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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推進後之竣工檢查,檢
    查機構得依檢查規則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免除該條第一項所定全部
    或一部之檢查:
(一)雇主依檢查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竣工檢查時,其強
      度計算基準適用於該工程最不利之條件所需。
(二)雇主於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載明該起重機推進後各預定設置
      位置,以及符合跨距改變段、線形變化段及特殊環境段等三種情況
      之位置及條件等。
(三)雇主應訂定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執行計畫(以下稱執行計
      畫),具體敘明工程概要、工程內容、起重機設計圖及計算書、施
      工步驟及工地管理機制等主要事項,參考附表一至附表五,研訂符
      合該工程所需自主檢查表,並檢附跨距變化段、線型變化段及特殊
      變化段之位置組配圖及高程變化圖,經監造單位及業主核定。執行
      計畫或自主檢查表有修訂者,雇主應送請監造單位及業主重新核定
      ,並留存紀錄備查。
(四)起重機初次組裝完成及車軌重組後,雇主除依規定申請竣工檢查外
      ,並進行現場重大檢驗停留點查驗及辦理工作車推進模擬檢查。
(五)雇主於執行計畫標明自主檢查頻率及單項專業技師簽證事項,並依
      執行計畫辦理各項自主檢查。
(六)營造工程落實三級管理制度,雇主每跨執行自主檢查、監造單位每
      跨執行抽檢、業主每週辦理品質查證,嚴格落實施工管理,且施工
      程序需與安全防護設施相互配合管理,整合於該工程管理系統,並
      建立相關管理文件。
(七)起重機推進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推進時由該工程施工主管全程指揮監督,依推進程序逐步將起重
        機推至定位。
      2.現場工程師於起重機推進前、中、後分別實施自主檢查,依規定
        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經工地主任簽認。
      3.起重機每次推進時,由專任工程人員實施稽查,並將稽查結果填
        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4.前三目規定人員變更時,應通報檢查機構,並留存紀錄備查。
(八)營造工程安裝監視攝影機,即時全程監錄起重機推進及吊掛作業安
      全,保存錄影資料至工程結束,並可供檢查機構隨時調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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