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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六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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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當選為全國模範勞工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參加一百零六年全國
    模範勞工選拔。
    違反前項規定者,取消其參選資格;已當選為一百零六年全國模範勞
    工者,撤銷其當選資格,追繳其已領之獎勵,並通知其薦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