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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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10 條
經前條認定為受損勞工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個案需求協助申請各項
調整支援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經認定為受損勞工後,考量個別勞工所需使用之措施多有不同,爰由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提供個案輔導,以協助勞工運用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