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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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17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勞工,得申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
援措施如下:
一、就業協助: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
      。
二、待業協助:
(一)待業生活津貼。
(二)就業獎助津貼。
三、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第三章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是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勞工,如
勞工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勞工,即已實際受到貿易自由化影響,屬需加
強輔導產業之企業勞工、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均屬我國市場開放後實際受影響對象
,本部除提供預為輔導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外,更進一步提供第四章加強輔導及受損調
整支援措施,協助內容包括失業後之就業協助、待業生活及創業等協助,以幫助渠等
勞工順利轉業及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