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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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18 條
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職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在
    職勞工薪資補貼。
二、僱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失業勞工之企業,得申請僱用失業
    勞工獎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本條明定提供企業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內容。